听证公告
时间:2017年9月5日 9:00
地点: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7)冀0702执异51号
异议人:杨军
申请执行人:国永红
被执行人:许国强、赵彦彬
案由:执行异议纠纷
主审法官:刘永平
合议庭成员:袁修军,张志强
书记员:朱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主要听证权利
(一)、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听证,包括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律师、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听证代理人。
(二)、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参加听证的以下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听证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听证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但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权承认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但需说明事实和理由。
(五)、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其进行说明。
(六)、有权随时提出和解请求。
(七)、有权在听证终结前发表最后陈述意见,阐明您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八)、有权在听证调查开始后到法院裁决前撤回异议。
(九)、有权经审判人员准许,查阅和复制听证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如认为听证记录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二、主要听证义务
(一)、有义务提供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当提交经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核对无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
(三)、有义务自觉遵守听证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四)、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说明事实和理由。
(五)、有义务向本院提交由您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特别授权。
备注:
1. 社会公众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预约旁听庭审。旁听席位30个,联系电话5899082
2. 旁听人员应遵守旁听规则:
① 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② 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③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④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者提问:
⑤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⑥ 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